信托作为常见的跨境资产配置工具,其在CRS信息交换中的处理方式备受关注。不少人疑问:CRS信息交换会穿透信托吗?由于信托架构复杂,不同类型的信托在CRS下的申报义务差异较大。Globoss易企出海专注跨境信托与税务合规,本文将从CRS对信托的分类、穿透规则等方面展开,为您详细解答。

一、CRS对信托的基本分类
CRS根据信托的业务性质和资产类型,将其划分为“金融机构”或“非金融机构”,分类直接决定是否需要报送信息:
1. 信托作为“投资实体”(金融机构)
若信托主要从事以下业务,则属于CRS定义的“投资实体”,需履行信息报送义务:
- 为客户或代表客户进行金融资产的投资、交易或管理
- 主要收入来源于金融资产的投资、再投资或交易
- 自身发行金融工具(如信托受益权份额)并由其他金融机构托管
2. 信托作为“非金融机构”
若信托不满足“投资实体”条件,如家族信托仅用于资产保全、传承,不从事金融资产交易,则属于“非金融机构”,进一步分为:
- 积极非金融机构:主要从事非金融业务,如运营实体企业
- 消极非金融机构:大部分收入来自股息、利息等消极收入,且资产主要为金融资产
二、CRS对信托的穿透规则
CRS对信托的“穿透”主要体现在对“消极非金融机构”和“投资实体”的信息报送要求上:
1. 投资实体型信托的穿透
若信托为投资实体,需穿透至账户持有人(即信托的受益人、委托人等):
- 若受益人是个人,需报送其身份信息、账户余额及交易信息
- 若受益人是实体,需判断该实体是否为消极非金融机构,若是则继续穿透至其控制人
2. 消极非金融机构型信托的穿透
若信托为消极非金融机构,金融机构需穿透至信托的控制人(通常为委托人、受益人或信托管理人),报送控制人的身份信息。
3. 积极非金融机构型信托的例外
若信托为积极非金融机构,且不属于“投资实体”,则无需穿透,仅需报送信托自身的基本信息(如名称、税务居民地等),无需报送控制人或受益人信息。
三、Globoss易企出海的信托CRS合规方案
信托架构的CRS合规需结合其类型和实际运作情况:
- 信托CRS分类评估:根据信托目的、资产类型和业务范围,确定其在CRS中的分类
- 穿透信息梳理:协助识别需报送的受益人、控制人信息,确保无遗漏
- 信托架构优化:结合CRS规则,调整信托结构以降低合规风险,同时实现资产规划目标
CRS信息交换对信托的穿透并非“一刀切”,而是基于信托的具体类型和性质。Globoss易企出海可帮助您厘清信托在CRS下的合规义务。如您有跨境信托配置需求,欢迎咨询我们获取定制化方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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